AEP加速審查

2022/10/12

智權部  呂博倫

智慧財產局為了要顧及申請人權益而在符合某些特定的事由時,可以經由申請人的申請而進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可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係包含有如下四種事由:

  •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所謂的「外國對應申請案」可為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同時,即時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也可以提出作為申請。其判斷原則為台灣之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技術內容,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

    申請人在依據本項事由而提出加速審查申請的時候,應該提供相對之外國申請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如果審查意見中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而本方案接受所有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但是如果審查人員已經對該申請案核發過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且申請人也已經進行限縮,使申請案已經修正成較狹窄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了避免浪費行政成本,申請人不得以外國核准範圍較國內申請案已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大之外國案核准文件,為加速審查之依據。

  • 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申請人在依據本項事由提出加速審查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PCT指定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如果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依本項事由提出加速收審查者,需提供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與申請規費每件新臺幣4000元。

  • 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係與綠色技術相關者,為使申請人能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進而使用綠色技術發明,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依事由4申請加速審查時,需檢附該申請案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與申請規費每件新臺幣4000 元。

上述各種事項的申請後,約在6到9個月之間可以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對於專利申請權人的權益可以更進一步的保障。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申請時間需要在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才可提出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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