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在美國的商標新申請案「5」

2022/10/12

作者:智權專員 陳詩云

2021年11月24日香奈兒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以單一數字「5」做為商標指定在第3類「化妝品」商品,以「已於市場實際使用」作為申請基礎提出了商標註冊申請:[1]

從申請文件可以看出,香奈兒主張其最早於2021年11月1日即使用「5」商標於眼影盤上:

但依照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基準,單一數字使用於商品上常被消費者認為是商品型號等等,無法發揮商標作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因此原則上單純數字不具有識別性,但對於擁有111年歷史的精品品牌來說,長期及大量的使用,足以使相關數量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單一數字或是類似型號的文字作為識別商品來源標識,即可以取得原不具識別性的文字之商標權;事實上,早在2002年香奈兒即以「5」進行過商標註冊申請[1],但遭到USPTO的駁回,但依照香奈兒的使用頻率以及一般消費者的識別程度等因素,香奈兒申請單純數字之「2.55」、「11.12」及「3.55」商標亦均在美國分別取得註冊。

從香奈兒的申請註冊的歷史來看,香奈兒的商標權範圍有益發擴大的跡象,從一開始申請註冊的「Chanel No.5」後又申請註冊「No.5」,如今提出了「5」註冊申請,這樣的申請歷史反映了香奈兒從著名的香水開始進行佈局,將標誌性的標識積極的使用在不同的產品及服務上,賦予了原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擁有更大範圍的權利,而這樣的作法並非罕見,例如PRADA也正積極的使用其三角形的標識,試圖取得單純幾何圖形的商標權,以及Louis Vuitton除了以聯合式的圖形進行商標註冊的申請,也將每一個圖形單獨進行商標註冊申請[2]

而無論是PRADA的三角形標識或是上開LV的圖形,在商標註冊審查基準上來看,原則上均為裝飾性的圖案,由於消費者容易認為是商品的裝飾花紋或包裝圖案,沒有作為指示與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被認為不具識別性,但在經過商標權人廣泛且大量的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認識該標識為商標,而被准允註冊。

從各大精品品牌的商標佈局策略來看,縱然在一開始不被認為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也可以在經過長期積極大量廣泛的使用後重新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因此倘若商標在申請前經過評估被認為不具識別性或已經申請而被審查機關認為係不具識別性的標識時,除了更名以外,還可以選擇繼續使用未來再重新進行申請,但在商標使用上應儘量維持統一並大量廣泛使用,始得使相關消費者足以將之作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最重要的是需要保留各種相關的使用證據,以利在未來重新申請時可以提呈給審查機關,以證明該標識具有相當識別性;而若是已取得註冊的商標,更需要積極大量正確的使用,用以作為商標權利的擴張基礎,在未來如有第三人侵權時可主張的範圍將更有保障,對於品牌的保護將顧及到更多的面向,以確保商標所呈現的企業文化、品質、商譽等顯著性及獨有性不會輕易被稀釋。

關鍵字:香奈兒、5號、識別性、保障商標權、美國商標

 

[1] 美國商標申請號76391436。

[2] 資料來源:USPTO TSDR 商標檢索資料庫

[1] 資料來源:USPTO TSDR 商標檢索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