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實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該怎麼回覆? —近似商標篇

2021/12/01

作者:智權專員 陳詩云

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以為可以順利核准註冊,卻收到審查委員通知要核駁我的商標,大多核駁理由不外乎為二:審查委員認為商標不具識別性‚有近似的商標前案;本篇以第‚種核駁理由進行說明並提供回覆方式。

在核駁先行通知書中出現「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時,顯示審查委員認為本件商標與以申請或已註冊的前案商標近似,且指定商品及服務同一或類似,為了避免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不准允註冊。

申請人欲克服上開型態的核駁先行理由書有以下作法:

  1. 提出意見書。
  2. 減縮商品及服務。
  3. 提呈並存同意書。
  4. 分割申請。

對擬據以核駁商標提出廢止並請求延緩審查。

以下茲就上開列舉方式一一進行說明:

  1. 提出意見書:申請人以意見書方式,向審查委員說明申請商標與擬據以核駁商標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申請人可以從以下面向著手說明(1)商標識別性強弱,當在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中有不同人使用一部份相同的商標圖樣,顯示該商標圖樣部分識別性較弱,相關消費者會以其他部分作為區別來源的指示,換言之,其他部分之差異如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分來源的不同時,即無混淆誤認之虞。(2)商標圖樣是否近似,可以從商標整體之外觀、觀念及讀音來觀察,三元素中其中之一的相近,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但卻非絕對必然。(3)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就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判斷,原則上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可從商品功能、材質、產製者等其他相關素考量;判斷服務是否類似時,則可以是否經常由同一業者提供為判斷依據。(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情形,亦即擬據以核駁商標之商標權人長期以來僅經營特定商品及服務,而無擴及其他行業時,其保護範圍較限縮,申請人於使用商標在其他行業時,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為相同或有相關來源之可能性較低。(5)並無實際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事。(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相關消費者對申請商標與擬據以核駁商標有並存於市場之事實,相關消費者對於兩商標均有所認識,足以分辨為不同來源者時,即不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7)申請人為善意,申請商標目的在於發揮識別功能,並無意圖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8)除了前述因素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也可能存在一些影響混淆誤認判斷之因素,例如路邊攤及餐廳均提供餐飲服務,惟二者未必即會引起混淆誤認。
  2. 減縮商品及服務:倘若與擬據以核駁商標衝突商品與服務非申請人實際銷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時,可以申請減縮與擬據以核駁商標衝突商品與服務。
  3. 提呈並存同意書:與擬據以核駁商標之商標所有人聯繫並取得其同意申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提供的制式的範例書表(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36-860455-afdc7-201.html),由擬據以核駁商標之商標所有人簽章用印後即可補呈。
  4. 分割申請:如不欲依照「第2點」減縮商品及服務,為避免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全部核駁,得申請分割申請案,分割後無衝突部分之商品將先行核准審定;有衝突部分之商品於分割後需依期限陳述意見如「第1點」所述。倘若依照此方式獲准註冊後,將會有兩件商標需進行領證程序,未來維持費用也會有兩筆。
  5. 對擬據以核駁商標提出廢止並請求延緩審查:商標權期間為10年,在商標使用上多數企業不會10年才進行品牌再造或更新產品包裝,也就是說,在商標使用上,僅少數企業可以10年均維持相同的商標圖樣;而在商標法上,為維持市場交易公平性及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意旨,設有「廢止」制度,當商標有連續三年未使用之事實,商標註冊就可能會被智慧財產局廢止,而喪失其商標權,當擬據以核駁商標被廢止時,申請案無其他不允准事由,及得獲准註冊。惟廢止程序所需的審查時間較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更為冗長,因此在提出廢止申請,應向申請案之審查委員提出延緩審查之請求,待收到廢止案審理結果後再繼續審查。

綜上所述,假若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因為被認為與擬據以核駁商標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時,得以上開方法嘗試克服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其中,相關說明均需於審查委員規定的時間內補呈(通常為收到該公文次日起算的一個月內),否則將會收到核駁審定書;於期限內提交相關說明後,審查委員將依照您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成功說服審查委員時,將會收到核准審定書;如未成功說服審查委員亦會收到核駁審定書。

關鍵字: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意見書、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混淆誤認、減縮、並存同意書、商標分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