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設計與成組設計的差異

2021/09/02

智權部  呂博倫

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通常對於單一個設計,會申請單一個設計。但是如果在類似或是近似的設計中,是否有其他的申請態樣可以提出申請呢?

專利法第127 條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專利法第129 條規定:「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以上兩種不同的設計專利的申請形式,也就是衍生設計專利以及成組設計專利,兩者在申請及權利的判斷上有些許不同。

申請時程:衍生設計在原申請案尚未公告之前,原申請人皆可以提出申請,不受先申請原則的影響;而成組設計在申請時,即需要將所有成組販售的設計物品一併進行申請,申請後即無法再提出類似成組設計的內容。

申請態樣:衍生設計的標的需與原設計近似之設計,除了外觀相近似之外,也需要應用在相近似的物品上;成組設計的標的則可為相同類別中不同的物品,但是習慣上是可以成組販賣或使用者,如床包組、茶具組等具有不同型態但可以成組販售或使用的物品。

專利年限:衍生設計的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算,並且至原申請案的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但因衍生設計專利權有獨立的專利範圍,即使原申請案已有未繳納年費或是經撤銷確定等情事,衍生設計仍可以繼續存續,不受原設計專利權影響;成組設計的專利權僅有單一專利,如果該專利失效,則整個專利權就失效。

權利主張:衍生設計專利權與原專利權皆為單獨存在的權利,可以分別進行權利的主張,透過類似而不相同的設計,來擴大實際的權力範圍;成組設計專利權在判斷時,需要以成組的內容進行專利權的主張,所以,如果僅具有單一物件或成組中有不相同的物件,則會有不侵害的可能。

在申請設計專利的時候,也可以多依照自己產品的屬性進行設計種類的選擇,可以避免後續在申請或行使權利時受到影響。

關鍵詞:設計專利、衍生設計、成組設計、專利法第121條、專利法第127條、專利法第1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