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惠期到底是優惠了什麼呢?

2021/09/02

智權部  呂博倫

這個產品還沒申請專利之前,已經去參加展覽公開了,現在提出專利申請,是不是會喪失所謂的新穎性呢?

專利在申請時,需要符合基本的專利要件就是: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在申請前已公開,通常會認為喪失了專利的新穎性,而不能提出專利的申請。

在專利法第22條中:「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可知,在台灣的專利申請前,即使已經有公開的資料,無論是否為自己所公開。只要在公開的事實發生之後十二個月內提出,除了其他國家的專利公開之外,都可以在申請的時候排除這個公開的內容。

這就是所謂的專利優惠期。另外,設計專利也同樣適用優惠期,專利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中也有相同的優惠期的規定,但是期間比較短,是六個月。

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申請不一定需要陳述或提供相關資料。但是為了要避免相關資料造成後續審查的造成需要舉證的困擾,申請人在申請時如果有已經公開的事實,並且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申請時也可以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中,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 事實發生日期,並且如果有相關的公開證明文件,也可以一併進行檢附,以利審查作業。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將於實體審查審認之。

專利在申請前,如果已經不慎公開,那仍應在相關期間內進行台灣專利的申請,避免錯失優惠期。然而,各國對於專利優惠期的主張期間以及條件,仍有不同的地方,在申請時,仍應該對於各國的專利預先查詢了解。最好的解決方法,仍然是在申請前,不要將相關資料公開,儘速提出專利的申請。

 

關鍵詞:專利優惠期、專利法第22條、專利法第122條、申請前已公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