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巧克力之爭論立體商標

2021/05/31

作者:智權專員 陳詩云

(圖片出處:Ritter Sport官方網站https://www.ritter-sport.com/product/minis_mix)

「Ritter Sport」是德國一家知名巧克力品牌,以可以裝入任何衣服口袋而不會被壓碎的正方形巧克力聞名,並在1993年將正方形巧克力進行了商標註冊申請。巧克力大牌「Milka」也於2010年開始行銷正方形巧克力,同時「Milka」向法院請求撤銷「Ritter Sport」的正方形巧克力商標,主張巧克力的正方形外觀,無論在包裝、運輸或是攜帶上均比長方形方便,因此不應與以某一商標權人專用,進而開啟了長達數十年的訴訟。

最終在2020年7月23日,德國聯邦法院(BGH)判決指出「Ritter Sport」的正方型巧克力商標獲得允許[1],往後在德國將只有「Ritter Sport」能「合法」銷售正方形巧克力產品,「Milka」則確定敗訴。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立體形狀」如果是一產品重要象徵時,原則上來說可藉由「商標」來保護,如果正方形是巧克力的必要形狀,代表其他廠商也需要將巧克力製作成正方形的形狀,此時將正方形巧克力的商標准予一人時,對於市場競爭來說是不公平的;本案經過審判,德國聯邦法院認為正方形並非巧克力的必要的形狀,因此「Milka」沒有特殊原因需要製造一樣的正方形巧克力,另外該正方形的外型已對於消費者產生對「Ritter Sport」的既有的形象,認為該外型包裝就等同於「Ritter Sport」的象徵性標誌。

在台灣,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無論是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或是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均可以作為立體商標。

但相對於一般平面的文字或圖樣的商標,立體形狀卻更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提供商品功能的形狀或具裝飾性的設計等,較不會認為該立體形狀傳遞了商品來源的訊息;因此要達到被消費者認為是區別來源的標示除了需要考量商品特性(該商品本身經過設計在業界屬於常態時,立體形狀通常會被消費者認為是裝飾性的造型,例如:玩偶、衣服等),同時也可能需要有相當的使用證據來證明,如同上述案件中「Ritter Sport」正方形巧克力已經在消費者心目中形成了一個品牌形象,消費者見到正方形的巧克力時會自動聯想到「Ritter Sport」,此時消費者不會認為正方形巧克力只是巧克力業者通常會使用的包裝設計或是巧克力業界中一般常見各品牌巧克力都會有的形狀,因此正方形巧克力才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現在就來看看下面這些在台灣成功註冊的立體商標,是不是能讓你一眼就認出來是誰家的商標?


因此若想要將立體形狀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時,建議多加使用並保留相關的使用證據,才有更高的機會獲准註冊!
就上方所列出的幾件立體商標中,顯示當一立體形狀具有能讓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功能或是經過大量及長期的使用已經可以使消費者辨識出單一來源時,該立體形狀得以獲准註冊。

關鍵字:立體商標、正方形巧克力、立體形狀、Ritter Sport

 

[1] 德國聯邦法院Beschl. v. 2020年7月23日I ZB 42/19 及 I ZB 43/1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