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歐盟商標異議程序
作者:蔡育茹
歐盟商標之審查方式係採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與台灣商標審查不同的是,歐盟商標就商標之識別性,僅進行絕對事由之審查,不審查其與先前商標是否近似。如未發現不予註冊之事由,歐盟智慧局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並進行異議公告。自公告日起,任何人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或註冊之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時,得於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異議程序及步驟:
提出異議 → 審查 → 冷靜期 → 對抗期 → 異議結束
於異議期間內:
若有異議人提出異議,歐盟智慧局收到異議申請後,會將該異議通知書轉達給商標申請人,於此階段,被異議人暫時無需進行任何動作。歐盟智慧局將審查該異議是否符合異議規則所記載,也就是檢查其是否可受理,若異議理由被認定符合條件,智慧局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進入異議程序,反之,若未符合條件,該異議即不能成立,但得於提出異議後兩個月內進行補正。
進入冷靜期:
在這段期間雙方可進行協商,申請人(被異議人)修改相關的指定商品/服務類別、聲明不專用或是取得許可同意書,或被異議人被要求撤回申請案,達成共識後,異議人可選擇撤回異議。冷靜期間為通知進入異議程序之日起兩個月內,任一方皆可請求延長期間,可延長22個月,加上上述期間總共24個月。雙方於冷靜期若無法達成共識,待期間過後,則進入對抗期。
進入對抗期後:
異議人須在兩個月內補充相關的證據資料,可提出的資料包含進一步之事實、爭論或證據,以支持其異議理由,接著,智慧局會將異議人所提出的資料副本給予被異議人,並給予被異議人兩個月的答辯時間來提交答辯資料,包含被異議人要求異議人提供異議商標之使用資料,最後給異議人機會對被異議人所提交之答辯資料進行陳述意見。一般來說,此為對抗期的三個階段,倘若任一方有要求,智慧局會考慮再給予雙方陳述意見。
當智慧局通知雙方停止表達意見後,則此結束對抗期,其係代表智慧局已有足夠的資料做出異議決定。
若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於異議期間過後,該商標獲得正式註冊,歐盟智慧局會公告並予以核准註冊之商標,且給予正式商標註冊證。
關鍵字:歐盟商標、國外商標異議、各國商標異議程序
參考資料: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registration-process
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1803468/1789920/trade-mark-guidelines/2-5-admissibility-che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