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利單一性?
作者:智權部 呂博倫副理
申請人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常會問到:「這兩個物品,是否可以作為同一個申請案。以單一案件的方式進行申請」,通常會先討論這兩個物品是否具有單一性的特徵。而什麼是所謂的單一性呢?
我國現行專利法第33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由此可知,專利申請案在進行時,應該針對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各別提出申請,但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此即發明單一性。所謂的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係指二個以上之發明(獨立項),於技術上相互關聯。
「技術上相互關聯」,指獨立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相同特別技術特徵」表示在不同的請求項中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的請求標的;「對應特別技術特徵」則表示在不同的請求項中,具有相連接(對應)的技術特徵的請求標的;請求項的單一性判斷的方式:1.相同範疇的獨立項:指各獨立項之標的均為物之發明或均為方法之發明(具有相同的特別技術特徵,但彼此仍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徵存在);2. 不同範疇之獨立項:如物品及製造該物品的方法、物品及該物品的用途、擇一形式記載(包含A或B)以及引用記載形式(一種物品透過前述請求項之製程所完成)式…等等,可透過判斷該些請求項之間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存在。
「特別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也就是說,如果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為習知的技術的一部分,即使具有相同的技術特徵,但因為其技術特徵不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會認為請求項之間,並不具有單一性。
專利申請後,應特別注意的是,當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後,原先的獨立項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時,而附屬項符合專利要件;可能有兩項以上附屬項可以修正成獨立項時;雖然附屬項包含獨立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但是兩不同附屬項之間可能並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為了避免違反單一性的狀況。申請人應該主動將修正後具有不同技術特徵的獨立項進行分割申請。
另外,專利法第120條中規定新型專利準用第33條之規定;但是實務上,新型專利為形式審查,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即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關鍵字:發明專利、專利法、審查基準、單一性、專利法第33條、專利法第120條、新型專利